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做邻居也是一种缘分,但生活中邻里间却难免有磕磕碰碰。12月1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的案例。
小徐和老李是某小区左右两户相毗邻的业主,小徐家住01室,老李家住02室。老李家安装的空调外机斜放在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位,外机部分突出外机位平台,而出风口就斜对着小徐家阳台窗户。小徐表示,空调外机产生的废气、热气等吹向自家阳台窗户,影响其日常生活,与老李多次沟通要求调整,对方不予理会。物业公司组织双方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小徐只能诉至法院。
诉讼中,法院组织双方至现场勘验,发现老李家的空调额定制冷量11.5KW,外机与小徐家阳台窗户之间的直线米之间。老李家空调开启时,空调外机有明显热气吹向小徐家的阳台窗户。
法院认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GB)第5.8.4.2之规定,空调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米;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米。老李家的空调外机额定制冷量为11.5KW,远超上述规范所规定的4.5KW,且距离小徐家阳台窗户的3.1米3.2米距离,也明显违反上述规范。
据此,法院判决老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安装的空调外机调整至正常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肯定互相影响,如果权利人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不动产,并且完全排除他人的干涉,势必会造成冲突。因此,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尽量减少给相邻权人造成妨害。
同时,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在相邻一方致另一方损害时,另一方应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只有妨害超过了限度,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相邻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老李安装空调本是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但其调整空调外机转向,将出风口斜对小徐家阳台窗户,而老李家空调功率大、空调外机距离小徐家阳台近,势必会造成空调使用过程中热量排放对小徐家生活环境的不利影响,不符合合理利用的要求,也超出了小徐作为相邻权人容忍义务的范围,所以法院判决老李调整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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